房屋自住條件如有異動,須重新申請擇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您,經核准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房屋,倘若自住條件未變更,是不需要每年重新提出申請。但是自住條件若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107-02-2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