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新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籍所在地為屏東縣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其所有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輛,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向本府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設立依據。(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二、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三、向本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二)組織章程。(三)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疑義者,歡迎撥打服務電話:7748823、7748833、7748853、7748863、7748873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

 

 

 

更新日期:107-02-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