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全國稅率衡平,宜蘭縣提案修正非自住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宜蘭縣政府站在民眾立場看全國非自住房屋稅率,將提案修正現行稅率,由三級制改採二級制,縮小與其他縣市之差異。 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於104年為配合中央政府區別自住與非自住房屋稅率政策,就非自住房屋依民眾持有戶數採三級制房屋稅率,2戶以下每戶按1.5%、3至7戶每戶按2%、8戶以上每戶按3.6%核課。施行2年以來,民眾反映持有非自住房屋非屬囤房性質且宜蘭的稅率全國最高不合理。 考量供營業使用房屋經濟效益應高於住家用房屋,本縣現行非自住房屋最高徵收率(3.6%),高於營業用房屋徵收率(3%),確有檢討空間。另分析全國各縣市非自住房屋,有19縣市採行單一稅率(16縣市1.5%、1縣市1.6%、2縣市2.4%),餘採行差別稅率之3縣市除本縣外皆為二級制(台北市2戶以下2.4%、3戶以上3.6%;連江縣2戶以下1.6%、3戶以上2%),依量能課稅原則並衡酌全國各縣市徵收率及縣內社會經濟狀況,決定提案修正非自住房屋稅率,並將現行三級制改為二級制,如經修正通過,未來持有非自住房屋7戶以下每戶均按1.5%、8戶以上每戶全部適用3%徵收率來課徵房屋稅,以106年12月底資料統計,影響縣庫收入減少7,469,419元。 本局表示,此次修正係針對稅制衡平檢討徵收率並一體適用,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之精神,針對持有本縣非自住房屋仍維持依戶數不同予以差別稅率,至於自住房屋稅率依母法(房屋稅條例)規定全國統一為1.2%。修正草案於107年2月13日經縣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將送請宜蘭縣議會審議。

更新日期:107-02-14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