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設置供人娛樂之選物販賣機,未於開業前向稅捐機關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會被處罰喔!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時下夾娃娃機、各種選物販賣機之遊戲風行,許多業者看準商機,於各人潮眾多地點擺放該等遊戲機台供人娛樂,但一般業者不知道此種營利行為,是要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税,常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按娛樂税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經營娛樂業之相關業者,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税手續,如未依前述規定辦理,則會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依同法第14條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罰則不輕,不可不注意。
   

該處進一步提醒,相關業者切勿心存僥倖而不依相關規定辦理,一但被查獲或經人檢舉,將會依規定補稅及處罰,荷包可是會大失血喔!

更新日期:107-02-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