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李小姐來電詢問,在高雄租一間套房自住,與房東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需要貼用印花稅票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應課徵印花稅之憑證,有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售、分割不動產契據,依印花稅法令規定,房屋租賃契約書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課稅範圍。
該處又表示,依財政部86/06/25台財稅第861903796號函釋規定,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因此,如房屋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於承租人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已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表示收訖者,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仍應由受款人(即出租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當出租人於契約書附件蓋章註明收訖時,該契約書已非單純契約書性質,應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課稅憑證,依法仍應貼用印花稅票,請民眾注意上述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7-02-1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