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自住用房屋稅率較優惠,請儘速申請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用及非自住用,自住用房屋稅率仍維持1.2%,非自住用房屋稅率則提高為1.5%至3.6%,並授權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本縣非自住房屋稅率1.5%)。只要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以戶籍遷入為要件,即可以全國合計3戶內,選擇最有利3戶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係按「月」計徵,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自住用規定,應自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及早申報,納稅義務人原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則不需每年重新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房屋稅相關問題,歡迎向該局(電話: 05-3620909)或所屬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洽詢。

更新日期:107-02-13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