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便民措施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7年1月份基於配合政府強制監督政策移轉房地者,及考量簡政便民措施等,針對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法上發布二則解釋令,俾供稽徵機關於核定減免作業上有一致性作法及依據,如下說明:     查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係以財團法人學校自有校舍及辦公使用之房地為要件,經教育部依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其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辦理信託,移轉所有權予受託人,已不符合上開免徵規定,惟考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法人配合教育部轉型過程之公共性,強化監督機制之政策,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簽訂自益信託契約者,其目的係為確保該等學校因財務困難停辦時其教職員工之權益、維護校產公共性及後續學校法人清算解散時資產能透明公正,屬配合政府政策,故該法人雖信託房地於信託期間持續作為辦學使用,應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另嗣後信託關係消滅時,學校財團法人辦理信託塗銷登記且其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亦可依該令釋(財政部107年1月25日台稅字第10600730200號令)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另查財政部10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解釋令,係考量住宅法乃鼓勵屋主將房屋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其經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已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規定。為使稽徵機關作業一致及簡政便民措施,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逕由稽徵機關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落實政府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之政策目的。    該局最後表示︰民眾如有任何減免房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財政稅務局總局(電話:05-3620909)或所屬民雄分局(電話:05-2260505)洽詢。

更新日期:107-02-13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