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電動汽機車免牌照稅至110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提高民眾購置電動汽、機車的意願,加速建立新北市成為綠色交通城市,凡民眾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電動汽、機車並於本市完成車籍登記者,該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分別為:電動汽車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電動機車自今(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請民眾多多利用。

   依據106年12月6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故配合該修法,本市已公告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延續免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及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免徵使用牌照稅。鼓勵換車民眾選擇電動汽、機車,共同為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建構永續發展環境。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楊翎艷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7-02-1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