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訊】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落實福利政策,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且車籍設於本市之專供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不受3輛之限制。
該處說明,申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先向中央、本市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依據。
(二)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三)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四)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二、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三、再向車籍所在地之本市稅捐處總(分)處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
(二)組織章程。
(三)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該處進一步表示,非營利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上述車輛於本市完成車籍登記,申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相關事宜,可就近向車籍所在地該處總(分)處洽詢。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科長王桂蘭 電話:02-89528200轉600
撰稿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消費稅科 股長楊翎艷 電話:02-89528200轉181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7-02-1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