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失竊車輛註銷牌照後尋回須向監理單位重新領牌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自牌照註銷之日起停止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嗣後尋回車輛時如需使用該車,應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若未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9洽詢。

 

 

承辦員:羅靜雯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4

更新日期:107-02-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