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為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信託財產之納稅義務人,應按期繳稅以避免遭受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應納之稅捐若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對於信託財產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之規定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倘有受託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即為信託財產之納稅義務人,仍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因此仍應依規定按期繳納稅捐,以避免遭受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