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益出租人?法人是否也可作為公益出租人?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財政部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如果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而且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戶數不會列入出租人家戶之自住房屋全國3戶以內計算,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主管機關(本市都市發展處)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將由該局逕依該處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可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解答:總局02-24331888轉303、322-328、七堵分局02-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02-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107-02-12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