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0cc以上免稅車輛如未繳納差額稅款開車上路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稅額已修正為定額免稅,超過部分仍需於限繳期間繳納,民眾如未按期繳納稅款,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會被處以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部分身心障礙車主以為車輛已經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一旦收到牌照稅繳款書則置之不理,不知道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已修正為定額免稅,自104年1月1日起,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下,稅額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舉例來說,身心障礙者張先生所有車輛為2500cc,每年的使用牌照稅原為15,210元,張先生已經於106年12月31日申請免稅,自107年起,張先生每年仍應繳納使用牌照稅3,980元,張先生若沒有於限繳期限內繳納,一旦被查獲仍會被依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