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編定後,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設置輸電鐵塔,可申請調高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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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詢問在農業用地上,有部分面積設置輸電鐵塔,如今該農地移轉,可否申請以8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107年1月18日發布解釋令,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核發整筆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其餘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同時也廢止98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774570號函。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重新核釋後,農業用地上雖有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只要其餘面積於89年1月當時均作農業使用,及於移轉時取得農業機關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之證明書,即可申請以89年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