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一享再享!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不限次數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處指出,土增稅一生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土增稅案件,而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沒有次數之限制,稅捐處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如再行移轉,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還要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也是一樣,請民眾多加留意。

更新日期:107-02-0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