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自有供辦公使用房屋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後,已擴大私有房屋免徵房屋稅範圍,明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各業工會,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縣(市)政府核准者,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其自有房屋如供辦公使用,可填具房屋免稅申請書並檢附「設立章程」、「公益社團許可證明文件」等證明文件,申請免徵房屋稅。

 符合減免房屋稅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各業工會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應儘早申請,以保障自身之權益。如需進一步瞭解房屋稅相關法令,可利用該局服務專線741014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