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教育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或其他相關法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之財團法人所設私立大專校院,其房地經信託登記如屬自益信託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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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依據財政部107年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0730200號令:「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之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依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或其他相關法規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將其原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房地,信託登記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屬自益信託且房地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可免經申請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嗣信託關係消滅,辦理信託塗銷登記者,亦同。」

是以,該等房地因信託登記或塗銷登記者,如係屬自益信託且均未變更使用情形,可免再向稅捐單位重新提出房屋稅及地價稅之減免申請,仍可繼續適用相關減免規定。

若您對以上資訊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更新日期:107-02-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