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開立之銀錢收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貼立印花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18/02/06 回上頁友善列印 搭乘計程車時,向司機索取的銀錢收據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銀錢收據是印花稅法第5條所規定課稅範圍之憑證,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都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該處進一步解釋,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因此依印花稅法第5條但書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7-02-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