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仍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贈與案件依土地稅法規定可以選擇要繳土地增值稅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交,所以只是延緩課稅的機制,並非真的免稅,提醒民眾於財務規劃時可妥為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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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2-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