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廠房配置圖及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並填具申請書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後,經現場勘查屬實,即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法登記的工廠是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完成工廠登記的工廠,如僅申請而尚未辦妥工廠登記者,仍不得減徵。供直接生產使用的房屋,指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健身房等房屋在內。

  此外,所稱自有房屋,是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時,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如為合夥組織,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其為獨資經營者,應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核准減半課徵的房屋,因變更使用或不符上述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改按應適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2-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