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郵局有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未去領取寄存在郵局的稅單,等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發出的傳繳通知後,才主張未收到稅單,要求僅補繳本稅取消加徵滯納金並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稅單所載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如於應送達處所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稅單即依法寄存在郵局,並以寄存郵局的日期視為稅單送達的日期,即發生合法送達效力,無法免除因遲延繳納所衍生的滯納金。

  該局提醒民眾,住居所門首或信箱中,如收到稅單寄存郵局的送達通知書,請務必前往郵局領取並如期繳納稅款。繳納期限過後30日仍未繳納,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民眾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疏忽而失了荷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1-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