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拍賣車輛按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核課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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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拍賣之車輛以點交或拍定前後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分別向所有人或使用人課徵。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車主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車輛,若因未按時繳納分期款項,致車輛經法院點交予債權人,由債權人進行拍賣,其後由拍定人拍定,但拍定人並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時,稅務局將會以點交或拍定前後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分別向所有人或使用人核課使用牌照稅。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