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如果該地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不能免稅。

   私有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用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但如果逾期申請,只能從次年期起開始減免。稅務局於受理申請後,就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面積核定免徵地價稅;土地經准予免徵地價稅後,如使用情形未改變,以後年度免再提出請。

 

更新日期:107-01-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