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其適用優惠稅率之順序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在都市及非都市內有自宅用地時,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宅用地,以一處為限。至其另有住宅用地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使用,如該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者,應同時准其享受自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其享受自宅用地之面積,依規定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3公畝部分,非都市土地面積為未超過7公畝部分。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

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更新日期:107-01-3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