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並沒有收取租金,為何會收到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的通知?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以該民眾雖基於好友間情誼,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陳小姐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207

更新日期:107-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