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於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辦理免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沙鹿吳先生來電詢問,原本在彰化已核准使用牌照稅免稅,現在將戶籍地遷到臺中,還要重新辦理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身心障礙者免稅之車輛,於車籍移轉管轄後,納稅義務人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稅。吳先生辦理戶籍變更時,如果透過戶政單位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一併變更車籍地址,仍須重新辦理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車籍移轉管轄後,新轄之稽徵機關會輔導車主於文到1個月內重新申請免稅,如於規定時間內重新申請,且自車籍變更日起符合原免稅條件者,其車籍變更日起至重新申辦免稅日前之使用牌照稅免予補徵。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分機408,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