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施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106年12月5日使用牌照稅修法明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施行至110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本市配合使用牌照稅法修法,鼓勵綠能政策、吸引國人採購電動車輛以降低空氣污染,並扶植本國的電動汽機車供應鏈發展,公告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自107年1月6日起再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止。並新增擴大電動機車列入免徵使用牌照稅的範圍,自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免徵4年。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