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建物權狀或使用執照之未保存登記房屋,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需於稽徵機關設有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如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未辦理保存登記無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者,得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物所有權狀;房屋若於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則需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證明地上建物坐落之地號。

 

    該分局提醒民眾,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其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需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等相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就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分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