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約定轉帳納稅應於1月31日前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要約定今(107)年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務必在1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申請期限後才辦妥轉帳代繳手續,明年度才可適用,今年使用牌照稅還是要利用其他繳納方式繳納。

 

  地方稅務局指出,轉帳納稅就是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稅捐機關會通知金融機構或郵局在繳納期限的最後1天從約定的存款帳戶中扣款,不必擔心過期多繳滯納金。如同時約定轉帳退稅,日後如有重繳或溢繳稅款時,稅務局會主動撥入約定之帳戶,安全方便又可靠。

  該局特別說明,辦理轉帳納稅需於各稅稅款開徵2個月前,攜帶存款帳戶印章、存摺及最近一期稅單收據影本,至稅務局填寫「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申請轉帳代繳(退)稅款,也可以利用稅單上附印的「委託轉帳代繳(領)稅款約定書」廣告回信,填妥相關資料後寄回稅務局辦理。如果您想要進一步了解如何辦理委託轉帳納(退)稅,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