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取得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繼承人繼承土地時,無需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但仍應先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之後才可到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土地後,如再移轉他人時,就需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繼承之土地,如仍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仍需於繼承當年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地價稅始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