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切勿揭下重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須貼印花稅票的憑證,在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個人可以簽名或劃押方式代替圖章銷花,才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該局進一步表示,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稅捐稽徵機關一旦發現有將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應稅憑證上,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處20倍至30倍罰鍰。民眾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可向稅捐機關申報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憑證繳款書,即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6

更新日期:107-01-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