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以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可申請按百分之十徵收。 但如係以「贈與」移轉,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因財務規劃常有土地移轉之情形,如移轉原因為「贈與」即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原因為「買賣」,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