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未依規定申報契稅會補稅加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的房屋,拍定人應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發給之日起30日內報繳契稅,逾期將加徵怠報金,若有短、匿報將補稅並處罰鍰。

 

  稅務局說明,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依規定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局辦理契稅申報。若被查獲未依規定申報除補稅外另處1至3倍的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向法院標購房屋,切莫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而受罰。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