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廢棄回收,應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辦理報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老舊不堪或已毀損交由環保回收廠商回收,應於取得回收廠商出具之廢棄機動車輛回收單後,連同車輛牌照,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回收繳銷前一日止,若已繳納全年稅款者,可申請退還溢繳的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廢棄車輛經廠商回收,車牌仍歸車主保管,若車主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報廢登記而將車牌移掛他車,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所以車子不堪使用時,一定要辦理報廢及繳還牌照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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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1-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