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廢相關處理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邇來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若有商品或原、物料、在製品須報廢時,應如何辦理商品報廢相關事宜?
      本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本局特別提醒,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亦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切勿遺漏。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宋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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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1-1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