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註銷牌照車輛停放公共道路仍會被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如果您的車輛因為老舊、故障不再使用而停放在住家附近的巷道,不要以為沒有行駛道路就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喔!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係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雖然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

 

  該局提醒車主,請檢視愛車(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各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否繳清,如仍未繳納,請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或至各監理所站申請補單,繳清後再上路使用。另外,如果已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之車輛,日後想要恢復使用,應該先向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再上路;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須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損失!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