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交換房屋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劉小姐打算用股票和弟弟交換其名下的房屋,來電詢問是否可以用交換契稅來申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3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稅率分別為買賣契稅6%、典權契稅4%、交換契稅2%、贈與契稅6%、分割契稅2%、占有契稅6%。

該處解釋,得適用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者,僅指不動產間的互易,而依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果是用股票與房屋交換,因非屬不動產間的互易,自然無法適用交換稅率核課契稅,而應按買賣契稅核課。

更新日期:107-01-1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