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經移送執行,繳納確有困難,可向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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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逾期未繳納的欠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義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或住居所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如果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民眾,可以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逾期未繳納稅捐經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將接獲執行分署核發的傳繳通知書,若無法一次繳納全部滯欠稅款,可以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是經核准分期後未按期繳納時,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命一次繳清全部欠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分期約定按期履行繳納義務,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87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7-01-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