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車輛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經法院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其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可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但書規定,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政府照顧身心障礙者之立法意旨,經法院選定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籍非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放寬准予適用上開免稅規定,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