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需自行負擔欠稅移送執行所生之執行必要費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收到稅務局寄發之繳款書,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會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分署於進行強制執行前,會先寄發傳繳通知,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如未繳納即優先扣押欠稅人之薪資所得或存款,或進一歩對其所有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等方法強制執行。而執行程序中衍生的必要費用,如傳繳、函送公文書的郵資費用、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或拍賣不動產進行指界、測量費用、鑑價費、拍賣登報費及其他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均需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即使進行強制執行階段中,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但對已發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請於通知期限內儘速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金額未達2萬元)或執行分署繳納。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執行費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87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