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自住房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房屋,房屋稅稅率為1.2%,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為1.5%至3.6%。而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全國合計3戶以內之住家用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者。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使用,應按1.5%至3.6%稅率課徵,其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因房屋係出租非自住自用,故不得適用1.2%自住稅率。至於供其他住家用房屋,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規定,按其現值課徵1.5%。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使用之情形者,為了省荷包,請記得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自住房屋申請,適用最低稅率1.2%。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