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汰換新車,申請退還的貨物稅款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雄鄉劉先生詢問:公司取得汰舊新車之退稅款,是否需併入營所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明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車,在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減徵貨物稅汽車5萬元、機車4千元優惠。營利事業取得換購新車之退稅款係屬政府補助性質,應將該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應注意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年度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如尚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  李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7-01-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