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土地增值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張先生因財務規劃想要將名下一棟房子贈與給兒子, 因從未享用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於是向稅務局洽詢如何申辦,但被告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可以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前項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