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請記得向稅務局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不論是否辦理保存登記,經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均應向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許多民眾於老舊房屋拆除後,忘了於規定期間內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以致該已被拆除之房屋仍繼續被課徵房屋稅,直到房屋稅開徵、收到稅單後,才向稽徵機關申報。倘該民眾事後無法提出何時拆除之具體證明(如拆除執照),經現場勘查房屋拆除屬實,依規定只能以申報日當月份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稅係按月計徵,房屋不論是領有權狀或是未辦理保存登記,均請記得於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該局申報註銷房屋稅籍,以停徵房屋稅,維護自身權益。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