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號牌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將所有車輛的號牌,借他人使用,並懸掛於他車上,如使用公共道路並遭查獲,應處以使用牌照稅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不論是懸掛他車號牌或是將號牌借供他車懸掛之車輛,縱均已依規定繳稅,仍會按全年應納稅額處以2倍的罰鍰,該局呼籲車主,千萬不要將車號牌移用懸掛於他車使用,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