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者,請先繳納應納稅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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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始可暫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呼籲民眾,如對復查決定不服,於提起訴願時,切記先行繳納半數之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向稅務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pt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1-1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