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額不足1元無須貼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移轉土地所書立的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應依法貼繳印花稅,但稅額不足1元部分,無須貼繳。

  因此,無論是實貼、採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經計算後其每件稅額尾數不足1元的部分,無須四捨五入。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雅婷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7

 

更新日期:107-01-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