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載明房租現金收訖應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出租人如收到以現金支付之房租,並在契約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已具銀錢收據性質,出租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租金支出可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如承租人所提示之租賃合約書,具有銀錢收據之性質而未貼繳印花稅,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至15倍之罰鍰,出租人應留意依法貼繳印花稅票。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黃沛萱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236

更新日期:107-01-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