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減免—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房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所有且供其居住之房屋(無出租或營業)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符合規定之屋主可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此外,原已核准免稅但已屆期限者,該局將依各區區公所核定之低收入戶資料繼續免徵。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初次具備低收入戶資格者,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向該局申請減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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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