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時,至少需保留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並指出,常見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且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民眾如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